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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 :2024-06-17 | 8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职业性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区域有关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科学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体系。强化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巩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主体地位,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建立健全职业培训体系,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职业培训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制定职业教育专业规划,健全教育教学等标准体系,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当地产业需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职业教育加强指导,通过召开信息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发布产业需求、人才需求等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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