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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 :2024-06-17 | 8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融通,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探索学分转换机制。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纳入职业学校教材,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引导行业、职业学校等按照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发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推进职业教育数字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开发、教学质量提升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本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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