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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以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开放协作、数实融合、绿色低碳、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促进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布局培育未来产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点产业链发展,建立省、设区的市联动的产业链链长制,完善链长、链主工作推进体系,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
产业链链长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协调解决产业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搭建协作配套平台,引导产业链企业加强协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链主企业遴选认定、责任评价和动态调整。
链主企业应当通过分享市场、分工协作、技术扩散等方式,带动链上企业协同发展;链上企业应当围绕链主企业需求,加强技术协作和产品配套;产业链企业应当加强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合作攻关。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链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实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对产业链发展进行跟踪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府、链主企业、产业园组合招商模式,引导产业链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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