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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开展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向民营资本推介项目等活动,加强入企帮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建立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制造业企业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电力企业、运输企业等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制造业领域制度**易成本、融资成本和工业用电、物流等要素成本。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奖励、成果奖励和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优秀人才支持激励体系,鼓励制造业企业推行年薪制、项目工资、股权等分配方式。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制造业人才需求预测,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校企互兼互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补贴资金,支持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
赋予符合条件的大型制造业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制造业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参展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参展费用一定比例的资助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基金招商等招商方式,吸引省外企业、资本投资本省制造业。
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协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投产的,分别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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