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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品牌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培育品牌,加强本省知名品牌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制造业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对设备设施、工艺条件以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升级。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和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制造业智能化升级。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能制造推广应用机制,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培育创建工作,培育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应用场景和标杆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咨询。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虚拟制造等生产活动;鼓励制造业企业推动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施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升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推进废钢、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利用的布局优化与规范化建设;鼓励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广应用再制造产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应用,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鼓励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工业类开发区创建绿色园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新业态培育,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支持面向制造业的研发设计、工业设计、信息数据、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运营管理、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支持制造业集聚集约增效、核心竞争力提升、技术创新牵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增量提质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财力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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