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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省级制造业重点专业镇评选认定,完善专业镇发展政策,实施梯次培育、考核激励和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历史传统,培育认定本级制造业专业镇,制定专业镇、特色产业发展方案,完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电商物流、会展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资金、土地、环境容量等支持专业镇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类开发区发展制造业的规划引导,确定工业类开发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支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产业承接转移机制,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等建设,承接先进制造业转移项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制造业企业培育计划,加强企业梯度培育,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单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对企业家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资金、品牌、技术、资源、市场等优势,跨地区、跨行业开展合作,提高产业竞争力,延伸产业链。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制造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制造业创新平台,开展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成果产业化管理服务机制,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承接创新成果转化落地。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优势基础产品高端化升级,战略急需基础产品产业化突破,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推进产业基础再造。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急需基础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或者团队给予奖励、补助。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制造业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产品的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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