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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三)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生活区的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配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清洁;
(六)施工工地因施工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符合规范的降尘防尘措施;
(七)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切割、钻孔、凿槽、破碎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防尘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
(二)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并封闭清运,禁止随意抛撒;
(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河、湖、渠整治,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的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
(三)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措施;
(四)市政管网、河、湖、渠的清污施工,采取密闭清运,完工后及时清洗;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施工,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二)除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外,拆除过程中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
(三)采取爆破拆除作业的工程,拆除时在作业区外围采取持续洒水、喷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四)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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