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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业物料、建设物料、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或者工地,应当加强物料及建筑垃圾堆积、装卸、传送等环节的防尘抑尘,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
(二)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传送、卸料处配备使用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三)堆场的场坪、道路应当硬化,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以减少扬尘;
(四)堆场出入口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出入口及周边道路的清洁。
港口码头、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装卸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等散装物料及混凝土、砂浆等流体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车辆符合规定条件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二)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
(三)车辆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有效措施;
(四)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五)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六)装载物不能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载上路。
第十七条 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装饰装修施工外围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封闭围挡;
(二)易产生扬尘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
(三)墙体拆改、机械开槽、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局部遮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装饰装修垃圾及时清理、密闭清运,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其他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城市道路实行错时错峰洒水保洁;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冲洗、喷雾频次;
(三)城市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下水道清疏的污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
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硬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九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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