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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种植土、弃土;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二)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作业场,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露天堆放的物料使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设置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业场地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四)罐车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第二十一条 已入库的政府储备用地平整,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作业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布)、洒水降尘、雾炮抑尘、恢复植被等扬尘防治措施;
(二)作业场地的运输道路采取铺装、机械压实、路面硬化等措施,并定期清扫、洒水抑制扬尘;
(三)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第二十二条 从事石材加工、机制砂生产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加工区设置封闭车间或者封闭罩棚,并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防尘措施;
(二)物料堆放区和场内、出口道路进行硬化或者铺装,并及时清扫、洒水或者冲洗。
第二十三条 矿山开采活动,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矿山开采实施分区作业并设置废弃物贮存处置场;
(二)采矿场等场地的运输道路采取铺装或者机械压实等措施,并定期清扫、洒水抑制扬尘;
(三)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四)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镇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防治扬尘污染。具体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维护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
(四)已入库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管护的单位负责;
(五)其他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没有使用权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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