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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每获得一项建设部和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江西省、赣州市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
3.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每进入一项国家、江西省、赣州市 “四新”推广目录的, 计1分;
4.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每取得一项国家、江西省、赣州市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的,计1分;
5.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计2分;获得江西省级工法的,每项计0.5分;
6.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获得绿色、节能优秀工程项目的,每项计1分;
7.参加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和参与精准扶贫工作,折合人民币每1万元计1分。
以上每个奖项不重复计分,以获得最高奖项计分,且累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十)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纳税额计分+工程质量状况计分+施工安全状况计分+企业诚信情况计分+工程业绩情况计分+业主评价情况计分+企业资质等级计分+特殊贡献计分-不良记录计分。
二、填报事项
(一)数据有效期:纳税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企业诚信、工程业绩、业主评价、企业资质和特殊贡献等相关数据有效期为:自上次确定名录数据归零之日起至本次综合评分时截止;有效期内数据累计计算。各类奖项、表彰的有效期以奖章、证书时间之日起至本次综合评分截止日计算,其中国家级5年、江西省级3年、赣州市级2年。
(二)数据分解:信用承包商将其纳税总额、质量(项目)、安全(项目)、诚信等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分解到所在的资质类别库中;质量行为综合评分、安全行为综合评分和各类表彰计分及各类不良记录扣分同时在各资质类别库中计算。
(三)纳税额: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填报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相关纳税数据,并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赣州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四)质量、安全: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填报质量、安全相关方面数据,并提供获奖证书或奖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五)诚信: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填报赣州市行政区域内诚信行为方面相关数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不良记录由各职能部门每季度末报送,由工作小组审核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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