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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投标人的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确定,并按报价承诺法随机抽取中标单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信用承包商;
(二)经市政府认定,属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的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
第二十七条 信用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库,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者集团公司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承包商,如连续六个月内在市本级政府投资同类别工程招标中标两次的,自该信用承包商第二次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其参加该类别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信用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者申诉的,经工作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或者申诉人。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细则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信用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赣市府发〔2009〕3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综合评分标准(试行)
本综合评分标准按照信用承包商不同专业类别和级别分别计分。综合评分不设上限,根据信用承包商缴纳税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业主评价、企业资质及特殊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其中,(1)企业纳税额计分为每100万元计1分,计分不设限值;(2)工程质量状况计分0—15分;(3)施工安全状况计分0—15分;(4)企业诚信情况计分0—15分;(5)工程业绩情况计分0—5分;(6)业主评价情况计分0—3分;(7)企业资质情况计分0—15分;(8)特殊贡献情况计分0—10分;(9)企业不良记录计分,计分不设限值。分数计算采用四舍五入,取两位小数。按以下评分办法综合评分累计后为信用承包商综合得分。
一、综合评分标准
(一)企业纳税额计分
信用承包商纳税总额计分=信用承包商纳税额÷100万元。计分不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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