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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名录”中信用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用承包商因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其所在库级别条件的,按其资质等级调整相应库级别。
第二十二条 进入“名录”的信用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黑名单”并直接清出信用承包商库“名录”:
(一)因劳动用工管理缺位或拖欠民工工资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者被通报的;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且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者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工程施工业务的;
(五)发生二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七)因信用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者拒绝进行中标工程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九)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十)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有失信记录的;
(十一)企业注册地非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承包商委派进赣州的法定授权委托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连续二期考勤不合格的;
(十二)实施电子考勤的项目,其项目经理连续2个月考勤不合格的;
(十三)按照考勤管理,累计扣除诚信分达8分的。
第二十三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信用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对被降低级别的信用承包商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级别或者更高级别库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信用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空缺由低一级别库中符合本级别库条件的企业按排序依次递补。并及时将降低级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信用承包商名单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名录”中信用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后方可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其法定代表人如有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采集法定代表人人脸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取已报名且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15至25家;对参加了报名且符合资质要求但未入围的注册地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承包商投标人,其承接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获得赣州市优质工程质量奖、赣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或者以上质量、安全奖项的,可以通过公开随机抽取2-5家为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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