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改善北部山区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建设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制定。
来源: | 来源:渭南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9 | 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0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生态资源保护

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

第五章 修复治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改善北部山区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建设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北部山区的保护、利用、修复、管理以及其他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北部山区范围),是指东以渭南市和山西省临汾市及运城市界为界、西以渭南市和铜川市界为界、北以渭南市和延安市界为界,南以与北部山区密切关联的渭北“旱腰带”所属村镇行政边界为界的区域,涉及富平县、蒲城县、白水县、澄城县、合阳县、韩城市等县(市),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北部山区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市级有关专项规划;

(三)指导县(市)的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调研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状况,提出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建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设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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