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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六章 产业发展
第七章 保障促进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和改革创新,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作用,加快现代化河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保障促进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多规合一、创新驱动、集聚集约、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筹、部门对口、权责清晰、协调联动、规范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开发区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统筹布局,组织开展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权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管理机构加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式: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行政管理职能;公司作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市场主体,承担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园区运营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支持、高效运转的管理运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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