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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建或者公开选聘运营公司,提升开发区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聚焦经济发展主责主业,在机构编制总量限额内,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调整人员配置,创新管理体制,并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人事和薪酬制度,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推行领导班子任期制、员工全员聘任制、工资绩效薪酬制。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开发区领导班子履职情况,发挥人事、薪酬、绩效等政策综合效应,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开发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领导班子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和绩效薪酬考核的依据。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是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连任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自主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拟定竞聘规则;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实行全员竞聘、双向选择,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开发区采取市场化方式选聘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不受职数等限制。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财力状况等因素,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制定薪酬制度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开发区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单独列支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对高层次人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编人员和新调入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人事管理规定,职务职级、岗位发生变动的,记入本人档案。
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依法开展人才流动。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要素支撑和组织保障,推动形成主导产业布局合理、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特色优势鲜明、发展动能强劲的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开发区协同联动、错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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