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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需要新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发区扩区、调区和退出标准。
开发区扩区、调区、退出应当按照设立报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应当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导产业加快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发展生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政策链深度耦合,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激发科技创新动力活力。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力度,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领军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引领支撑产业高端化发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创业创新孵化机制,建设创业创新孵化载体,建立专利导航基地、中试基地、知识产权服务网点等公共技术平台,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标准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组织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第六章 产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开发区统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统一协调指导,坚持制造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支持开发区根据需要科学合理优化布局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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