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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内开发区产业布局,根据各地优势和特色,因地制宜统筹各开发区主导产业,错位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开发区应当制定差异化政策,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重点发展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延链补链强链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引进培育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质量效益好、绿色低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落地开发区,配套发展综合公共服务,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构建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群。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数字化转型,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加快企业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打造智慧供应链。
支持开发区规划建设产业数字化平台,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关键软件等数字产业,探索发展协同制造、共享制造等智能制造新模式。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开发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进入开发区盲目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开发区产业绿色转型,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与设备,打造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鼓励探索建设零碳产业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发区发展与安全,推进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监测预警能力。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发展物流仓储、研发设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条 鼓励开发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境内外园区、机构、组织、企业开展跨区域产业发展合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优化招商安商环境,推动优质项目向开发区集聚。
第七章 保障促进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供给、产业布局、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体制机制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开发区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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