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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健康四川建设,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民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立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信息登记与交换、定期随访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管,重点监管开办条件、执业情况、医疗质量和安全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重视自身心理健康,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健康调适方法,提高心理健康素养。
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关爱,创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和能力。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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