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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数据条例
(2024年4月25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收集与治理
第三章 数据流通与交易
第四章 数据应用与促进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智慧蓉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收集与治理、流通与交易、应用与促进、安全与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五)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六)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七)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开展数据工作遵循数据资源利用与权益保障并重、数据价值转化与安全保护并重、数据制度创新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统筹管理、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促进数据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评价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数据资源管理、流通利用、安全保护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全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推进落实数据战略及重大项目、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数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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