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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的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争取并承接本领域国家部委和省级数据回流,按照规定进行共享、开放。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机制。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对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数据,不得过度收集或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数据,收集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公共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数据收集标准化。
第三章 数据流通与交易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创新数据流通方式,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协调做好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指导推进非公共数据价值转化,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推动数据融合发展,促进完善数据流通交易体系。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高效共享公共数据。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和反馈机制,并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和时限,推行公共数据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重点推进经济、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文化、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定期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资源下载。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当标注数据名称、开放主体、开放属性、数据格式、数据类型、更新频率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完善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管理制度,简化运营服务单位从数据资源申请到数据资源获取所需流程,明确授权运营条件、程序、范围,以及运营规范、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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