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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介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快建设“企业自重、行业自律、法律惩戒、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中介服务业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对不遵守执业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和法律责任。(市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赣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以及“信用企业”等评选认定活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连锁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推进“黑名单”管理及应用,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市工商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国资委,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机场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以“重公德、守信义”为重点,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医疗卫生领域信用建设。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疗机构退出制、医疗机构法人约谈制、通报公示制、非法行医“黑名单”制以及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诚信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加强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在实施医疗机构年审、等级评审等过程中,将对医疗机构的评价认可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建立医疗机构廉洁诚信的长效机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倡议书等形式,强化守信自律意识。(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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