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国家政策

来源:网上征求意见稿 |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间:2019-03-19 | 4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执业人员等,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征信业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工作。鼓励将信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体系。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与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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