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国家政策

来源:网上征求意见稿 |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间:2019-03-19 | 4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表彰奖励;
(五)其他管理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个人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服务领域和范围,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制定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守信信用主体依法可以单独或联合多部门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政府采购、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失信信用主体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取消享受行政便利措施资格;
(三)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一)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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