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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章 规 划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保 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
第三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永续利用、世代传承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共同保护、共同编制规划、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解决世界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明确承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由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建立或者明确承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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