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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水平。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考评等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考评,巡查、考评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报告或者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理(办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本省应当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发展。建立健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安全生产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完善交通、医疗、治安等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应急救援基地。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职责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情况,制定、公布、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定期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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